满额赠送背后的涉税故事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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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促销模式是当下销售领域不断发散思维创新的切入点,从“买一送一”和“满减返利”,到某平台的“百万红包提现”活动,多形式下的销售促销目的均是为实现销量和收入的增加,这必然伴随着税费支出的增加。本文以“满额赠送”模式为例,来向大家讲述背后的涉税故事。

满额赠送是以办理服务为条件的,区别于无偿赠送的抽奖行为,只有发生满足限定条件的行为时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消费券、物品或服务。虽说是赠送行为,但只是一种表象,赠送物品或服务的价格其实已经包含在消费者为“支付满额”所支付对价中,没有“前者”的支付行为,就没“赠送"。因此,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从赠送物品来看,赠送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只能在购买商品或者充值时用于抵扣商品价格,无法实现兑现转让的目的,也不满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要求。

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相关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对于客户而言,所谓的“赠送”自然不能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相应的,赠送采购取得的合规进项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对应的采购支出或用于市场推广或用于业务宣传,属于销售费用性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限额扣除。

1.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处理,取得合规进项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2.企业所得税:属于销售费用性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限额(15%)扣除;

3.个人所得税:无需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焦点财税(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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