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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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86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及考试方式(详见附件1),考试分为人机对话和纸笔两种方式进行。

1.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3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4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2.其他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3、24、30、31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0∶45-12∶15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15-17∶45

二、考试成绩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报考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因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我省或外省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流入地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三、有关报名政策及条件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详见附件2)。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6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3号)的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四)报名参加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至以及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根据《关于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字〔〕17号)的有关规定,年以后(包括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自年(中医临床类专业自年)起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必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年以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未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不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另有规定的仍按其规定执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七)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53号)要求,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自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原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类别合并为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代码分别为、)专业类别。

年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考试未通过的考生,成绩继续进行滚动管理,剩余未通过的科目须在年报考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相对应的科目。

(九)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号)、《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规,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是“从事医师工作”的必要条件。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前的工作经历、规范化培训以及全日制学习期间的各类实习,均不能作为“从事医师工作”经历。

(十)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四、报名工作安排

考试报名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报考人员现工作单位在我市的,可在我市报考。

为确保报考人员属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的专业工作人员,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时,本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必须与缴纳社会保险的现医疗卫生机构名称一致(报考人员属劳务派遣的,派遣单位和现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在《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盖章)。现场确认时,将核对报考人员社保信息,如发现填报信息不实,不予受理。

(一)网上报名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为便于考试报名和相关工作的统一开展,报考人员须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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