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刘某医院心血管三科主任期间,收受苏某、葛某医疗耗材回扣款万余元人民币,另外58万余元人民币属于犯罪未遂。年9月,供货前苏某与刘某口头约定,按照供货总金额相应比例并除去请专家会诊等费用给刘某回扣。年10月至年10月,刘某共收受苏某医疗耗材回扣款89.47万元。年6月,供货前葛某和刘某口头约定,按照球囊和心脏支架总供货金额相比例并除去请专家会诊等费用给刘某提成回扣。年7月至年1月,刘某共收取葛某医疗耗材回扣款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万余元,另外58万余元属于犯罪未遂,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讯问发问、举证、质证,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于某作了最后陈述并认罪认罚。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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